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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标准面临转型升级
废气处理标准面临转型升级
2016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共发布了58项国家标准,其中包含33项监测规范及方法标准、7项环境标准产品技术要求、6项污染物排放标准、4项环保验收技术规范、3项环评技术导则、2项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和3项其他环保标准。58项标准中有6项为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于2017年后陆续实施。于此同时,2015年发布的标准中也有5项标准将于2017年全面实施。我们不妨看看这11项标准未来将对行业产生什么影响?
废气处理标准
石油/石化行业
新增VOCs、NOx及苯、甲苯等废气处理标准并将全面实施,技改带动近2000亿元的市场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工业长期以来一直执行综合型排放标准,随着我国原油加工能力的不断提高,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区域性大气、水污染问题日趋明显。为此,环保部于2015年颁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3项石油/石化行业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而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需全面执行新标。
整体来看,此次的新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石油炼制和化学工业应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不仅大幅收严了COD、氨氮等常规水污染物及SO2、PM、NOx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还新增TN、TP等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环境敏感地区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此同时,针对面源污染,新标准增加了有机液体储罐、废水集输及处理系统、设备泄漏检测修复、火炬、检维修、采样等10个方面的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过程排放控制要求。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对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控制设施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和苯、甲苯等特征有机污染物提出了排放限值。《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废水中苯、甲苯等7种特征有机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针对石油炼制工业特有的催化裂化再生烟气、工艺加热炉烟气、酸性气回收尾气提出了污染物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废水中苯、甲苯等60种特征有机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对石油化学工业特有的含卤代烃回收尾气提出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石油炼制新增VOCs、NOx、苯、甲苯等污染物控制,技改带动856亿元市场需求
据测算,《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SO2、NOx、VOCs、COD、氨氮的减排量分别为32万吨、5万吨、120万吨、3万吨、8000吨。为此,国内所有炼油企业将增加环保投资约856亿元。其中在催化裂化烟气脱硫系统投入约32亿元、硫磺尾气净化系统约20亿元、工艺加热炉燃料气脱硫约174亿元,更换工艺加热炉低氮燃烧器约需30亿元,实施催化裂化烟气脱硝和采取先进的催化剂低氮氧化物排放技术约需200亿元,实施催化燃烧、吸附、吸收等非甲烷总烃控制约投资200亿元,进行污水处理场改造和节水减排改造需投资200亿元。
石油化学新增VOCs、苯、甲苯等60多种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改带动475亿元市场需求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的实施,SO2、NOx、VOCs、COD、氨氮将分别减排20万吨、5万吨、150万吨、15万吨和2.4万吨,与之相对应的环保投资额约475亿元。新标准采用以排污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双重控制,要求现有石油化工企业污水处理装置进行有效的技术改造,降低污染因子浓度的同时,降低污水排放量,并且必须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装置,且效果必须达到标准规定要求,如采用吸附技术,若一级吸附不达标可采用二级吸附技术或采用多种技术综合使用的方法达到标准要求。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将实现COD年消减量58006000吨,废气中VOCs年消减量约2300-4000吨/年。为实现该目标,合成树脂工业生产企业需提高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先进性,达到提高原料转化率、减少污染排放的目的,同时,须完善环保处置设施,提高处理效率。不产生工艺废水的合成树脂废水处理方法可采用生化或物化-生化组合技术,如果有工艺废水产生,则需要采用焚烧、蒸发、冷凝+吸附、延时缩合-生化等技术作为支持性技术。废气处理方面,主要采用焚烧、吸附、冷凝+吸附等处理方法,为此,将带动环保投资约265亿元。
化学品制造业
技改带动近300亿市场需求
2016年,环保部颁布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新建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自2016年9月1日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2015年颁布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也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新标准进一步收紧了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新增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对重点地区的废水、废气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作了特别规定。《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新增了行业特有的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及一些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则对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和基准排水量做了规定。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预计氨氮、COD、总铅的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将分别削减71.1%、77%、66.7%;颗粒物和SO2排放量分别削减89.5%、71%,并能有效控制重金属及氯、氟、砷、氰、氨、硫化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此标准后,预计需为新建企业配套环保固定投资约为159.2~210亿元,每年配套运行成本约11.2~16亿元。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CODcr、BOD5、总汞和氯乙烯年排放量将分别削减77%、67%、67%和87%的排放量,颗粒物、氯乙烯、非甲烷总烃年排放量将分别削减51%、72%、58%。将新增环保设施总投资约46亿元,年运行费用约6亿元,其中污水处理设施总投资约22亿元,每年运行费用4亿元。
新标准对无机化学工业、烧碱和聚氯乙烯工业提出了明确的排放控制要求和时间限定,要想达到这样一个排放标准,企业可通过增设环保设备、加强相应管理办法等,力求在限期内达到标准要求。
再生有色金属行业
新增二噁英、砷、锑、铬等排放限值技改带动23亿元市场需求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再生有色金属(主要是铜、铝、铅、锌四大品种)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我国有色金属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行业的发展也带来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根据环保部的估算,2012年我国主要再生有色金属行业主要(特征)大气污染物SO2、PM、COD排放总量分别为12248吨、3092吨和665.2吨,废水总量869万吨。在2015年新标准颁布之前,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多数排放限值已经不能满足先进的环保要求。在此背景下,2015年环保部制定并颁布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要求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新标准从多方面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从污染物排放限值来说,该标准对水中的17项污染物指标和大气中的13项污染物指标作出了限值要求,水污染物中CODcr、SS、氨氮及重金属污染物等均大幅度收紧指标限值;大气污染物中PM、SO2、硫酸雾排放限值分别从200mg/m3(二级标准)、1430mg/m3(二级标准)、45mg/m3降低为30mg/m3、150mg/m3、20mg/m3;增加了二噁英、砷、锑、铬的排放限值要求;
设定了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实行双向控制,如果达不到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要求,则需折算基准排放质量浓度。
全面执行新标准后,我国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产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会大大降低,PM、SO2、二噁英类、COD的年削减率分别为64%、41%、45%和39%。标准执行后,再生有色金属行业须改建或新建的环保设施投资额约18亿元,每年运行费用约4.5亿元左右。
近年来,一些大型再生有色金属企业环保意识增强,污染物排放情况改善效果显著,但离新标准限值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这类型的企业通过对部分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进行较大的改造升级,加强生产管理,可以达到新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需要转变思路,加大环保投入,对整个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进行革命性的改造升级,才可能达到新标准环保要求,对于那些长期不重视环境保护或经营情况较差而无力进行环保投入的企业,将承受较大的环保压力,在新标准全面执行后,加上严厉的新环保法,预计将加速淘汰大批无力进行升级改造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已从以污染物减排为主向产业结构优化及改善环境质量结果导向转变,并已成为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十三五”期间,11项新标准的实施将会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间兼并重组的步伐,促使一批生产装备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小而弱的企业被淘汰出局,同时对推动炼油、石化等行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移动污染源
截至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6.59万艘,机动车使用及船舶运输尾气排放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16年,环保部针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轻型汽车、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船舶发布了5项移动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为《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817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19755—2016)、《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这也是我国首次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家标准。同时,2013年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也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新发布和即将实施的移动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标准较原标准新增对PM的污染控制要求,提出(船舶)和进一步加严了(机动车)THC、CO、NOx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环保管理方面,增加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检查要求,改进生产一致性检查判定程序,新增(摩托车)和加严(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的控制要求。另外,《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还新增实际道路行驶排放要求并加严了蒸发控制要求和测试要求;《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19755—2016)则对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增加了新的测试方法。
据测算,摩托车国四标准实施期如果按3年计算,则期间新生产的全部摩托车在其整个使用寿命内将比实施现行标准污染物CO、HC、NOx排放分别共减排约650万吨、200万吨和30万吨;通过实施轻型车国五标准,CO、HC、NOx年减排量将分别为60万吨、6万吨和4.8万吨;如果进一步实施轻型车国六标准,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累计降低污染物CO、THC、NOx、PM排放量955.5万吨、253.5万吨、49.5万吨、3.0万吨;船机标准第一阶段的实施,在标准实施的三年时间内生产的所有船机,在其船舶的寿命期内(按25年计算)NOx和PM的排放削减量分别为144万吨和38.9万吨,如果实施第二阶段标准,则将在此基础上再消减115万吨和5.8万吨。
由此可见,通过新标准的实施所产生的环境效益是非常显著的。新标准主要是针对新定型和新生产的摩托车、汽车、船用发动机,目的是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增长,削减新增交通工具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新设计、新生产的交通工具提出更严格的排放要求。摩托车国四标准的实施,将推动我国摩托车全面采用电喷技术,使摩托车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大幅提升;在我国汽车产能过剩的背景下,轻型车国五、国六标准的制定可以起到淘汰落后产能、引领产业升级的作用,同时,有助于我国汽车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通过船机新标准的实施,促进采用新技术改进燃烧,采用排放控制装置如废气再循环装置(EGR)、催化还原装置(SCR)等削减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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